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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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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在力度、廣度和深度上全面進入改革開放以來的峰值,但隨著周期性經濟波動的臨近,是否有必要將環保工作的強度與經濟增長的需要相結合,在保護政策工具上做出適當的調整,使得環保工作成為服務于克服周期性經濟波動的一種宏觀“調控手段”,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探索。

第一,環境與經濟失衡關系的成因存在“一分為二”

  環境問題的本質是“環境與經濟的失衡關系”,既可以表現為“重經濟而輕環境”的失衡,即環境上的保守主義,也可以表現為“重環境而輕經濟”的失衡,即環境保護上的激進主義,無論是哪種情景,只要存在失衡,都會有損社會總體福利的改善。

  歷史上,大多時期,“環境保護上的保守主義”使得我們高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從而造成環境問題。因此,人們往往比較重視并反對“環境保護上的保守主義”,卻缺乏對“環境保護上的激進主義”的足夠重視和警惕。實際上,在某些特定發展階段,“環境保護上的激進主義”反而會對經濟造成更大的損害。

  第二,環境與經濟“失衡”關系的解決要“一分為二”

  環境與經濟“失衡”關系可以表現為兩類,其一是環境質量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失衡關系,按照上述分類,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環境質量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二是經濟發展水平滯后于環境質量;這是一種“靜態”的失衡關系;第二類環境與經濟的失衡關系則是環境保護的意愿與經濟增長水平,說的都是動態失衡關系,也就是在動態發展中,環境質量的改變與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之間是否相適應。

  就此,解決環境與經濟“失衡”關系要“一分為二”。其一,如果是環境質量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總體上,我們要在中長期執行有利于糾正這一失衡的相關政策。比如在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強環境側的約束,大力改善環境質量。其二,如果是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間關系的動態失衡,那么就有必要在保持中長期戰略不變的情況下,在戰術上及時靈活調整相關的策略和政策工具,比如,在中長期開展環境保護的大方向下,環境保護的短期意愿可以根據經濟增長波動的需要而進行強度上的調整,以及采取不同的政策工具。

  第三,環境保護政策要“一分為二”

  其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不動搖。通過對環境與經濟平衡關系的分析,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其中的主要矛盾仍然體現為較低環境質量水平與較高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不平衡,就此而言,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中長期仍然是非常有必要繼續堅持的。只有當環境質量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基本實現平衡之后,環境保護的緊迫性才可能有所下降。因此,側重于環境保護一側的可持續發展趨勢在30年內基本上不會出現改變。體現在具體的環境保護政策上,相對較高的環境排放標準、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以及趨緊的環境污染排放容量將繼續主導短期和中長期的環境保護工作。

  其二,將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相結合。但是在短期來看,環境保護必須與經濟增長相協調。具體而言,在環境與經濟關系的第二種失衡中,當前表現在,環境保護的意愿可能超過了經濟增長水平。此時,有必要考慮的是,如何將中長期環境保護的需要與克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需要結合起來。

  一則,是否可以將環境保護的要求(如減排目標)進行適當地放松;

  二則,是否可以將環境保護的治理過程轉化為扭轉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工具,使得環境保護的治理投入進入到經濟體系薄弱環節和領域的體內循環中,拉動這些領域的就業和GDP,實現經濟的“綠色轉型與復蘇”。

  其三,采取更加靈活的環境保護政策工具。為此,環境保護政策有必要“一分為二”,在繼續執行基于環保標準的環境保護政策的基礎上,更多地實施基于市場的環境保護政策工具。比如借助于綠色金融的政策工具,實施以“金山銀山”的效益產出為導向的“綠水青山”工程,實現跨期環保投入與產出的動態化均衡和福利最大化。

  總體上,在新的發展階段,環保工作有必要助力于“綠色發展”,不僅在“環境側”,而且在“發展側”更好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實現中長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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